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111号 原告:杨勤文,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杨勤胜,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勤文诉被告杨勤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勤文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勤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勤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3.75元,由原告杨勤文负担。 审判员 张 杰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