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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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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勤文与杨勤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111号 原告:杨勤文,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杨勤胜,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勤文诉被告杨勤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勤文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111号

原告:杨勤文,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杨勤胜,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勤文诉被告杨勤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勤文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勤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勤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3.75元,由原告杨勤文负担。

审判员 张 杰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