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321号 原告:邓建党,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 被告:殷国欣,男,1993年7月16日生,汉族。 被告:刘怀锐,女,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刘怀超,男,1973年01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党与被告殷国欣、刘怀锐、刘怀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建党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殷国欣、刘怀锐、刘怀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建党自愿撤回对被告殷国欣、刘怀锐、刘怀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建党撤回对被告殷国欣、刘怀锐、刘怀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原告邓建党负担。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丁士阔 人民陪审员 班广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立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