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024号 委托代理人刘建钊,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张某甲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