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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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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024号 原告张某甲,女,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钊,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024号

原告某甲,女,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钊,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张某甲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