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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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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超峰与毛彦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976号 原告娄超峰。 被告毛彦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超峰诉被告毛彦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976号

原告娄超峰。

被告毛彦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超峰诉被告毛彦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超峰撤回对被告毛彦恒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娄季林

审 判 员  闫保富

审 判 员  卢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毛 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