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976号
原告娄超峰。
被告毛彦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超峰诉被告毛彦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超峰撤回对被告毛彦恒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娄季林
审 判 员 闫保富
审 判 员 卢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毛 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