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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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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催字第69号 申请人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申报人淄博兴永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4日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催字第69号

申请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申报人淄博兴永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10月12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淄博兴永经贸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洛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