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催字第77号 申请人大连顺鑫锻造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9月11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大连美达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大连顺鑫锻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洛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