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272号 原告叶爱华,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爱华诉被告光大银行洛阳市西工区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叶爱华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爱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爱华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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