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1040-3号 原告吴传强,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耿翼翔,执行董事。 被告文俊辉,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耿翼翔,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强诉被告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文俊辉、耿翼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传强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惠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