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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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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传强与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文俊辉、耿翼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1040-3号 原告吴传强,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翼翔,执行董事。 被告文俊辉,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耿翼翔,男,1971年9月20日出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1040-3号

原告吴传强,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翼翔,执行董事。

被告文俊辉,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耿翼翔,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强诉被告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文俊辉、耿翼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传强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惠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