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催字第66号 申请人山西沁和能源集团曲堤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7月24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西沁和能源集团曲堤煤业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xxxxxx,出票人河南博海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洛阳分行,收款人豫港(济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xxxxx元,出票日期2015年1月9日,到期日2015年7月9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沁和能源集团曲堤煤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洛伟 审判员 :王晓辉 审判员 :高洛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