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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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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景秀与洛阳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601号 原告徐景秀,男,1944年1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松,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守毛,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601号

原告徐景秀,男,1944年1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松,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守毛,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秀诉被告洛阳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景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景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景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徐景秀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