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756号 原告朱智武,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郭冰,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智武诉被告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智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智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朱智武承担。 审 判 长 杨惠丽 代审判员 刘 煜 陪 审 员 王晓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