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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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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智武与被告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756号 原告朱智武,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郭冰,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智武诉被告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智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756号

原告朱智武,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郭冰,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智武被告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智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智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朱智武承担。

审 判 长 杨惠丽

代审判员 刘 煜

陪 审 员 王晓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