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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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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宇与张勤、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446号 原告李光宇,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 被告张勤,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 被告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公司经理。 被告王春生,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 本院在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446号

原告李光宇,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

被告张勤,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

被告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春生,公司经理。

被告春生,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宇诉被告张勤、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320元、减半收取126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光宇承担。

审判长  杨惠丽

审判员  吕宏海

陪审员  王晓冬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