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446号 原告李光宇,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 被告张勤,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宇诉被告张勤、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320元、减半收取126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光宇承担。 审判长 杨惠丽 审判员 吕宏海 陪审员 王晓冬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