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491号 原告李松峰,男,汉族,1972年6月30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王迪。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峰诉被告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松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160元,减半收取12080元,由原告李松峰承担。 代审判员 :张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