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281号 原告张玉花,女,汉族,1953年5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茂峰,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秦永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红旗、王许可,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孙芳,经理。 被告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建梅(一般代理)、辛利伟(特别授权),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胜强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代琼,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学伟,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出生,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淳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强,经理。 被告洛阳骏马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观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全中旭,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军,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410327197506221017,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安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勋,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花诉被告江苏力达紧固件有限公司、洛阳佳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胜强包装有限公司、洛阳淳德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骏马化工有限公司、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原告张玉花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颖 代审判员 陶 源 陪 审 员 王小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