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604号 原告常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耿静,院长。 委托代理人平新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翰轩教育八一路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殷春昱 代审判员 杨晓宇 代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