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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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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炜诉慕斌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711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幸乐、翟文选,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慕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慕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711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幸乐、翟文选,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慕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慕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审判员  杨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