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242号 委托代理人郭嘉、孙锐,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和平,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徐春丽,女,1964年3月7日出生。 被告苏全生,男,1942年10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文诉被告单和平、徐春丽、苏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文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杨惠丽 陪审员 吕红宾 陪审员 夏晓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