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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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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文与单和平、徐春丽、苏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242号 原告张志文,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嘉、孙锐,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和平,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徐春丽,女,1964年3月7日出生。 被告苏全生,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242号

原告志文,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嘉、孙锐,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和平,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徐春丽,女,1964年3月7日出生。

被告苏全生,男,1942年10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志文诉被告单和平、徐春丽、苏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文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杨惠丽

陪审员  吕红宾

陪审员  夏晓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