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47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朝,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刘照松。 被告孙淑芳,女。 被告刘桂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淑芳、刘桂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代审判员 陶 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