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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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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固鑫轻钢机械安装处与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466号 原告洛阳固鑫轻钢机械安装处。 法定代表人刘炳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车均,该公司职工。 被告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涛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466号

原告洛阳固鑫轻钢机械安装处。

法定代表人刘炳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车均,该公司职工。

被告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涛,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固鑫轻钢机械安装处诉被告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固鑫轻钢机械安装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子鸣

代理审判员  陶 源

人民陪审员  王敬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 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