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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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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天创市场欣泽物资经销处与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191号 原告洛阳天创市场欣泽物资经销处。 经营者戚惠聪。 委托代理人王丽伟,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高渠,总经理。 委托代理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191号

原告洛阳天创市场欣泽物资经销处。

经营者戚惠聪。

委托代理人王丽伟,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高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广全,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王建军,男,汉族,1959年8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天创市场欣泽物资经销处诉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天创市场欣泽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红颖

代审判员 陶 源

陪 审 员 王小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