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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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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彬诉被告杨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631号 原告王会彬,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 被告杨运锋,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 原告王会彬诉被告杨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惠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631号

原告王会彬,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

被告杨运锋,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

原告王会彬诉被告杨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惠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彬、被告杨运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经多次讨要本息,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二分计,自2014年8月25日起计至本息付清之日)。

被告口头辩称,被告是信用社职工,原告的这笔钱是信用社的客户李建军用了,等客户的钱贷出来应由李建军来还这笔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100万元。当日,原告通过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城分社向被告爱人张白霞的帐户转帐支付100万元。后经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导致本案纠纷

另,1、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西民三初字第6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年6月1日,本院向洛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告杨运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西小屯东涧沟村升龙广场C区2幢2021号房屋,查封被告杨运锋位于洛龙区古城路北、王城大道西金泰盛唐至尊11幢3-1001号房产,查封被告杨运锋位于盛唐至尊二期地下室A-126号车位。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和银行转帐凭证为证,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应依双方约定按时向原告还款,现其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对造成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二分支付利息的证据不足,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运锋偿还原告王会彬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杨运锋向原告王会彬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5年5月15日起以本金100万元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王会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运锋承担(诉讼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