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跃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196号 原告王跃生,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小曾、底晓辉,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松淼,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196号

原告王跃生,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小曾、底晓辉,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公司。

负责人赵松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真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跃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跃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2000元,由原告王跃生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