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催字第26号 申报人乌海市润金盛彩板钢构有限公司。 申请人偃师市金汇达商贸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6月4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乌海市润金盛彩板钢构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偃师市金汇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洛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