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催字第81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阳城县兴河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因申请人已找到票据原件,并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阳城县兴河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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