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658号 原告车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瑜勃,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系原告母亲,一般代理。 被告贾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栗园园,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系被告母亲,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殷春昱 代审判员 杨晓宇 陪 审 员 王晓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