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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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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晓峰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催字第14号 申请人田晓峰。 申请人田晓峰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6月16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催字第14号

申请人田晓峰

申请人田晓峰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6月16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田晓峰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XXXXXX,出票人洛阳市西工区新佰服饰店,付款行民生银行洛阳分行,收款人洛阳盛美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XXXXX元,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6日,到期日2015年6月16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田晓峰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