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催字第14号 申请人田晓峰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6月16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田晓峰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XXXXXX,出票人洛阳市西工区新佰服饰店,付款行民生银行洛阳分行,收款人洛阳盛美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XXXXX元,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6日,到期日2015年6月16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田晓峰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