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384号 原告赵社立,男,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海曼、李萌萌(实习),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张献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高楼,副总经理,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飞,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社立诉被告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社立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社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社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社立承担。 审 判 员 刘伟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