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582号 被申请人党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 申请人孙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申请,其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孙某某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申请人孙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殷春昱 审 判 员 郭小岚 代审判员 杨晓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