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297号 原告孙航航,男,汉族,1991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朝阳、马喜,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木火,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张心心,总经理。 被告甘从勋,男,汉族,50岁。 被告乔新厚,男,汉族,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航航诉被告福建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从勋、乔新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航航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子鸣 代理审判员 陶 源 人民陪审员 王敬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常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