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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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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航航与福建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从勋、乔新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297号 原告孙航航,男,汉族,1991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朝阳、马喜,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木火,总经理。 被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劳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297号

原告孙航航,男,汉族,1991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朝阳、马喜,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木火,总经理。

被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心心,总经理。

被告甘从勋,男,汉族,50岁。

被告乔新厚,男,汉族,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航航诉被告福建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从勋、乔新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航航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子鸣

代理审判员  陶 源

人民陪审员  王敬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常 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