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571号 原告仇某菲,女,汉族,1958年9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仇某莉,女,汉族,1955年2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现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仇某月,男,汉族,1956年9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仇某琴,女,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现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仇某菲诉被告仇某莉、仇某月、仇某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仇某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仇某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仇某菲承担。 审判员 郭小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