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西民三初字第917号 原告付松年,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 被告王香玲,女,1957年3月9日出生。 被告刘书庄,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 被告陈希萍,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松年诉被告王香玲、刘书庄、陈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松年当庭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松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松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付松年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