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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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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莫某与曹某、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218号 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勇,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女,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付某某,女,汉族,1960年5月1日出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218号

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勇,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女,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付某某,女,汉族,1960年5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曹某、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