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218号 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勇,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女,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付某某,女,汉族,1960年5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曹某、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