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催字第79号 申请人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常青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姬存斌,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因申请人已找到票据原件,并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洛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