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催字第79号 申请人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常青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姬存斌,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因申请人已找到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催字第79号

申请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常青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姬存斌,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因申请人已找到票据原件,并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洛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