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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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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曾圣与唐宁、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363号 原告刘曾圣,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小琦、穆宇涵,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唐宁,男,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 被告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363号

原告刘曾圣,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小琦、穆宇涵,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唐宁,男,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

被告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宁,经理。

被告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负责人刘景隆,经理。

被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宁,经理。

被告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宁,经理。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红营,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曾圣诉被告唐宁、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曾圣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以上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曾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曾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曾圣承担。

审 判 长 陆   红   雨

代审判员 杨峥代审判员陶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欢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