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363号 原告刘曾圣,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小琦、穆宇涵,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唐宁,男,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唐宁,经理。 负责人刘景隆,经理。 被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宁,经理。 被告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宁,经理。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红营,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曾圣诉被告唐宁、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曾圣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以上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曾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曾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曾圣承担。 审 判 长 陆 红 雨 代审判员 杨峥代审判员陶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欢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