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394号 原告董保柱,男,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 原告林宏,男,汉族,1960年6月19日出生。 原告齐建忠,男,汉族,1957年6月24日出生。 原告傅照智,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晓昆,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冯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波,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保柱、林宏、齐建忠、傅照智诉被告洛阳照忠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保柱、林宏、齐建忠、傅照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保柱、林宏、齐建忠、傅照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保柱、林宏、齐建忠、傅照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董保柱、林宏、齐建忠、傅照智承担。 代审判员 杨 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