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催字第37号 申请人偃师市金汇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6月12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偃师市金汇达商贸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xxxxx,出票人伊川县亿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洛阳分行,收款人洛阳胜者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xxxxx元,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2日,到期日2015年6月12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偃师市金汇达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洛伟 审判员 :王晓辉 审判员 :高洛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