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228号 原告常文宏,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 负责人金泽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喆,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文宏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文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常文宏承担。 代审判员 张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