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立初字第6号
委托代理人王小恩,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本院收到洛阳市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杜治宾的起诉状,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签订《星河物业公司各小区经理目标责任考核协议书》,原告以该协议约定各小区实行经理责任制,由小区物业经理全权负责落实物业收费任务,对员工绩效进行考核。2014年10月,被告未履行任何交接手续,不辞而别,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提出上述诉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目标责任合同,双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洛阳市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洛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