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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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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催字第21号 申请人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4月1日前申报权利。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催字第21号

申请人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4月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xxxxxx,出票人洛阳明硕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洛阳市市区联社辛店信用社,收款人洛阳展宇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xxxx元,出票日期2014年5月30日,到期日2014年11月3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