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催字第21号 申请人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4月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xxxxxx,出票人洛阳明硕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洛阳市市区联社辛店信用社,收款人洛阳展宇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xxxx元,出票日期2014年5月30日,到期日2014年11月3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