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229号 法定代表人温武卫,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亚伟,偃师市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杨超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张鑫合金材料厂诉被告洛阳边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张鑫合金材料厂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张鑫合金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张鑫合金材料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洛阳张鑫合金材料厂承担。 审 判 长 刘伟国 代审判员 张 露 代审判员 陶 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