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催字第50号 申报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洛阳张鑫合金材料厂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7月14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洛阳张鑫合金材料厂承担。 审判员 :李洛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