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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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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鸣海铸业有限公司与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431号 原告洛阳鸣海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成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争辉,负责人。 委托代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431号

原告洛阳鸣海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成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争辉,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吉永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鸣海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鸣海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鸣海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鸣海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85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455元,由原告洛阳鸣海铸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伟国

代审判员 张 露

代审判员 陶 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