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催字第40号 申请人洛阳市宏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6月2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洛阳市宏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xxxxxx,出票人洛阳帅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付款行民生银行洛阳分行,收款人洛阳童正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xxxxx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7日,到期日2015年5月17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市宏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洛伟 审判员 :王晓辉 审判员 :高洛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