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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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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怀云与洛阳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597号 原告杨怀云,男,1945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洛阳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守毛,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怀云诉被告洛阳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597号

原告杨怀云,男,1945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洛阳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守毛,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怀云诉被告洛阳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怀云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怀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怀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杨怀云承担。

审判员  刘伟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