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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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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14号 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某某,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14号

原告:某某,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某某,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彭非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