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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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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64号 原告:何某某,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7日以双方和好为由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64号

原告:某某,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7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代书 记 员  闫金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