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64号
被告:郭某某,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7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代书 记 员 闫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