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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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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秀娟与毛智伟、陈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79号 原告:郝秀娟,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毛智伟,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欢欢,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秀娟诉被告毛智伟、陈欢欢为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79号

原告:郝秀娟,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毛智伟,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欢欢,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秀娟诉被告毛智伟、陈欢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秀娟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当天向原告开具诉讼费缴费通知单,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郝秀娟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郝秀娟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孔 琳

审 判 员  彭非非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 记 员  杨晓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