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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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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超与吕小宝、吕大宝、郭保国、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67号 原告:袁世超,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小宝,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大宝,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保国,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67号

原告:袁世超,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小宝,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大宝,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保国,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卫红,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世超诉被告小宝、吕大宝郭保国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世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世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世超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袁世超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闫金金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代书 记 员  韩青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