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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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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往明与新安县310国道改建指挥部财产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87号 原告:陈往明,男,汉族,1949年2月4日生。 被告:新安县310国道改建指挥部,住所地: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 负责人:陈反修。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往明诉被告新安县310国道改建指挥部为财产损

河南省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87号

原告:陈往明,男,汉族,1949年2月4日生。

被告:安县310国道改建指挥部,住所地: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

负责人:陈反修。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往明诉被告新安县310国道改建指挥部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发现诉讼主体有误,2015年9月10日,原告陈往明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往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往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往明承担。

审  判  员 贾 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飞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