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87号
原告:陈往明,男,汉族,1949年2月4日生。
被告:新安县310国道改建指挥部,住所地: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
负责人:陈反修。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往明诉被告新安县310国道改建指挥部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发现诉讼主体有误,2015年9月10日,原告陈往明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往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往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往明承担。
审 判 员 贾 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飞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