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50号
原告:黄大伟,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孙兰剑,男,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伟诉被告孙兰剑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大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大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大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黄大伟负担。
审 判 员 张欢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